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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家庭借贷纠纷

  •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17次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14次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21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
    日期:2023-09-29 点击:17次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09-29 点击:20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
    日期:2023-09-29 点击:15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裁判?规则来了!
    日期:2023-09-23 点击:34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裁判?规则来了!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 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
    日期:2023-09-21 点击:20次

    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梳理
    日期:2023-09-14 点击:15次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梳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类的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以“明示”方式共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先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方以事后同意或者以行为等“默示”方式对借贷表示追认或者同意。这两种情形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配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应追加该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日期:2023-09-05 点击:22次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配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应追加该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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