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及认定周某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坚持“返还借款”的主张,但因无法举证借贷发生的事实,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男女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
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孙兴和赵颖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后孙、赵二人离婚。因孙兴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李乐诉至法院,要求孙兴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请求赵颖对孙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兴偿还李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情侣分手时写下“欠条”,这钱法院支持吗?分手时,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信用卡50000元(伍万元),现金及转账74300元(柒万肆仟叁佰元整),剩余75700元(柒万伍仟柒佰元)为两年利息,保证两年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偿还8500元,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剩余欠款124300元及利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经营的认定现实中常有夫妻一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为满足工商登记需要而将夫妻二人均登记为股东,但另一方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当公司产生债务或另一方举债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未实际经营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父亲未按期还款,出借方能否要求实际用款人儿子还款?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方可以要求实际使用人即借款人的儿子还钱吗?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由签署欠条的胡某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实际使用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夫妻档”设立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档”经营公司在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当此类公司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安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借款?罗女士虽然主张何某将22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以及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何某个人偿还罗女士2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何某名下的个人财产远不足以偿还。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