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不提供债权凭证的,可不予受理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借条注意事项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如果借款实际是欠款,那么最好在借条中写明欠款如何形成的,有无合同,谁能证明等,避免对方拒不承认。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也应对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出借人(原告)主张被告之一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被告的借款人身份。如存在该被告于“借款人”处签字的合理事由,但出借人仅提供上述《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则系未尽到必要的举证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的特殊规定,系实践性合同,在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借款之后,合同成立。而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常问问题借条是谁准备的?签字部分是谁签字的?什么 时候签字的,是否和签的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