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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是否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0-02-25 来源: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阅读:2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是否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因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限度以第三人签订协议时的约定为限,因此即使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其履行约定的债务,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由原债务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第 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其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加人的第。人应当依约及时、全面、完整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其违反了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当然需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责任。当然,第三人只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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