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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分离情形下抵押权的实现
    日期:2023-06-02 点击:162次

    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分离情形下抵押权的实现在民间借贷中,早先出于政策原因,自然人、一般企业并不能在登记机关被登记为抵押权人。为此,其作为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为了能够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往往会寻找符合登记政策要求的公司作为代理人,即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 债权人仅起诉要求履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3-05-31 点击:113次

    债权人仅起诉要求履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 人民法院在确定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时,可以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或者LPR标准来计算,但不是必须参照
    日期:2023-05-27 点击:138次

    人民法院在确定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时,可以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或者LPR标准来计算,但不是必须参照

  • 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提起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日期:2023-05-27 点击:102次

    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提起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提起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即债权人单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后,次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前,不能直接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故也就不能当然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放贷就能规避“职业放贷”的风险吗?
    日期:2023-05-24 点击:95次

    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放贷就能规避“职业放贷”的风险吗?

  • 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
    日期:2023-05-21 点击:143次

    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普通合同纠纷中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日期:2023-05-20 点击:111次

    普通合同纠纷中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合同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标准相当于年利率18.5%,尽管其相比2015年制定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的同期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限即年利率24%以及经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现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即LPR的四倍(2021年3月20日一年期LPR分别为3.85%,其四倍为15.4%)均不算过高,但被告在案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

  •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日期:2023-05-18 点击:97次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日期:2023-05-17 点击:188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未经股东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2023-05-17 点击:108次

    未经股东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无义务审查是否已经召开股东会,亦无义务对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是否为公司股东,均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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