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旨在为那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案件形成的生效裁判文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渠道。由于此类案件进入程序后,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审理,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严格审查有权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刘绍军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对东冉公司的普通债权,该债权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不能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该债务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提起诉讼,但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收到起诉书,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为前提因保证人未通过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追偿过债务,其在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连带共同保证人列为被告,使得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
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相互追偿诉讼,以追偿债务人不能为前提因保证人未通过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追偿过债务,其在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连带共同保证人列为被告,使得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最高院裁判观点:在涉及大额现金给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审查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延长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