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否一并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的快递面单上所写收件人姓名姓氏有误,但收件人电话无误,地址亦与债务人身份证住址一致,此邮件“妥投”,由门卫收。由于投递员根据邮政快递面单上所书写的收件人联系电话号码和收件人地址有可能联系到收件人,债务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身份证住址另有他人姓名与快递面单所载姓名一致,应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约定,也可不约定,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即依法产生,并要偿付给出借人。故即使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仍应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在借款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应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借条是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借款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李某的举证责任不是一蹴而就的,并不能因为李某提供的一张借条就直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在兰某抗辩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李某、兰某双方的举证关系是相互转换的。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和出借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认法官对借贷事实发生的合理可能性和高度可能性具有裁量权,但应当公开心证过程合理可能性和高度可能性是一种盖然性标准,或然性标准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允许法官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即便其他人认为证明已经达到了合理可能性或高度可能性,合议庭认为没有达到的,也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反之亦然。无论裁判结论是什么,重要的是公开基于逻辑与常识的心证的过程。
伪造印章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所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财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财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的(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吴悟华有关私刻印章的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且前已述及,二审将吴悟华在本案中借款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八达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商业银行利用出资人缺乏判断能力,虚假承诺单位还款,撮合出资人对外借款,造成出资人损失,商业银行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却怠于清算,债权人应如何维权?公司欠债不还,追讨过程中又被吊销执照?股东集体“沉默”放任不管?莫慌,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此提醒股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放任不管只会造成自身有限责任被突破。
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恰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能否免责通常情况下,清算责任纠纷并非债权人首选的诉讼路径。仅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公司,但却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足额受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选择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其清算责任。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宏观经济中的各种难题,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困境越发凸显,不能通过基础债权足额受偿的债权人逐渐增多,相应地导致此类案件数量骤升。
债权人在先主张的清算赔偿责任不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免除或转化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是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的程序,股东等责任主体因此负担的程序义务及相应责任亦存在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清算责任之诉在先,则公司之后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必然吸收清算责任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