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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24-06-11 点击:73次

    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4-06-09 点击:72次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 债权人可通过这11种诉讼来扩大执行范围、维护执行权益
    日期:2024-06-08 点击:89次

    债权人可通过这11种诉讼来扩大执行范围、维护执行权益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债务人抗辩的,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日期:2024-06-06 点击:52次

    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行为人向六位熟人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构成犯罪
    日期:2024-05-30 点击:58次

    行为人向六位熟人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构成犯罪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判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日期:2024-05-29 点击:53次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

  •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日期:2024-05-29 点击:45次

    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

  • 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
    日期:2024-05-28 点击:55次

    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日期:2024-05-23 点击:85次

    “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则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其对部分证据材料弄虚作假,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等进行部分篡改,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对象。

  •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日期:2024-05-23 点击:72次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与逃避债务类行为类似,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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