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为取证,强行“搜身"合法吗
某工厂女工许某在厂里加夜班,下班时打车途经偏僻处,遭到出租车司机强奸,司机为了杀人灭口,将许某“掐死"后扔到沟里,许某醒过来爬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本地所有出租车司机进行了抽取血样检查,与许某体内提取的精液进行比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那么,为提取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律师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体内的精液是唯一的线索,因此,对众多的疑犯进行人身检查是能采用的最好的手段。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