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较为常见,但又比较特殊的现象:借款人向夫妻一方借款,其后还款给另一方,并由该方出具收条证明借款已还付。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虽然通常情况下可认定借款属共同债权,但在借款人明知出借人夫妻处分居状态,且出借一方对款项的还付事实存在合理异议时,收条的效力认定成为解决该类案件的关键。为防止分居夫妻一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法院不应仅依据收条来判断款项的还付,而应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及其他间接证据,来进一步审查还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即要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做出合理判断该类案件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
(1)债务人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借款已还付。一般来说,收条具有较强证明力,在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收款人一致,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证明借款已清偿。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出具款项,另一方出具收条,出借人与收款人并不一致,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没有在交付现场,所以出借一方对款项是否还付提出异议存在其合理性,收条并不能单独作为借款已经还付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债务人应举证证明款项的实际还付,例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来对收条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2)债务人主观是否善意及是否尽了审慎注意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夫妻身份及关系的特殊性,其感情状态或者内部约定一般难以为外界所知,对于不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债务人,将借款还于夫妻任意一方,无须另行通知另一方或要求收回借条,该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但若债务人明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财产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此时依据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及社会经验,更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在还款后,及时通知夫妻中的出借一方,或者要求收回借条;如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则无法令法官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对款项的还付形成内心确信
(3)夫妻离婚时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易牵涉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若借款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印证了借款的还付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分居夫妻的出借一方往往对还款毫不知情,离婚时也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若债务人所提供的包括收条但不仅仅是收条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还付事实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时法院应当对收条效力予以确认,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夫或妻的出借一方则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