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清收
李妮诉郭乙良、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通过本院对涉案诸份借款协议、欠款说明的审查,本院依法确认李妮与郭乙良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定李金明与薄俊龙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50万元。现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薄俊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金明作为出借人有权向薄俊龙主张还款。针对李金明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下调。薄俊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主张其已偿还原告45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广发广州分行是在核实了刘天龙全权授权的公证书后才放款的,履行了审慎放贷义务,符合交易习惯。若在有经营公证的授权书的情况下,仍要求广发广州分行与刘天龙进行调查核实,这种附加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戴丽华与戴必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广金是否是借款合同相对人。戴丽华主张戴丽华、张广金之间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张广金对此只确认收到上述200万元、按月汇款4万元利息和汇款50万元给戴丽华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刘炳超诉韩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须以交付借款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是否存在借条等书面文件外,仍须审查对出借人有否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原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本案所涉的70万元借款的支付义务上存在重大疏忽,对以下严重违反民间借贷常理的疑点没有审查清楚,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1.对于70万元借款的来源问题。
叶国安与罗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罗根成欠叶国安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有罗根成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条和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叶国安要求罗根成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罗根成主张本案借款实际是赌债,但所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仅能证明罗根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属于赌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彭健炽与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彭健炽针对刘伟华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刘伟华陈述的委托书是诈骗及在房管局抵押问题,作为委托书当事人是随时可以撤销,刘伟华不清楚有委托书是不成立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伟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某某与徐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予以证实。虽然两份借款合同的名称为《鑫妙膳内部借款合同》、《内部原告借款合同》,但其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
邓江膺诉正信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正信金业公司向邓江膺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收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邓江膺依约提供了贷款,正信金业公司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