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其特有的惩罚及阻吓功能在制止侵权行为发生,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量虚假诉讼,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作用极其有限。只有采用惩罚跬赔偿,才能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发生过变迁。《十二铜表法》中,起初只能够在侵害身体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后来罗马的法官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有意识或者故意侵害他人人格的案件中。在近代各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多都被认可,但是,总体上其适用受到限制。
民间借贷纠纷被确定为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行为人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而使相对人或者案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包括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案说法讨薪案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层层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加剧了工程款结算的难度,面对此类情形,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将结合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如何划定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如何划定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除出借人是否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中获得资金外,其他行为特征如何认定,尤其是对“高利”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后,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写明债务人生前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的,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债的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明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并向出借人履行债务的,是否有权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如果第它人与债务人有关于追偿的约定,那么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