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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经常出现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情形。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尢其要关注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金融政策调整对划分标准的影响。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
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哪些有些民间借贷的行为人为了筹集发放资金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可能成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有些行为人暴力收债并造成借款人死亡或受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相关侵犯财产型犯罪
高利贷、非法放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区别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非法放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区别。民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而对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不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以个人合法收人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且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牟利手段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赢利的意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何区别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非法性特征和对象特征以及承诺的义务等方面均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经济互助会”名义,以高额“尾息”为诱饵,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非法集资,放出会款后,尚欠会民会款数额巨大,无法归还的,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还是集资诈骗行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即对该类行为的判断作出了明确指引。
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是否还应继续起诉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贻误最佳起诉时间或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跪求式催债无果,下定决心准备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已人去楼空或濒临倒闭,没有财产。那么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是否还应继续起诉?答案是肯定的,必须起诉。
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本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发该问题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的规定,该《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的外在表现和内在特征有哪些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根据集资的类型不同,集资活动分别需经银监会或央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机关的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上述任何有权机关批准当前,非法集资的主体不仅表现为自然人,而且许多典当行、拍卖行、融资租赁公司也参与到了非法集资活动中。
民间借贷纠纷构成虚假诉讼的,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范围如何确定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人,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