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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

日期:2023-10-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

(一)非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的认定

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非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可否认定为虚假诉讼,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在表面上看不完全一致。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并未限定虚假诉讼必须以恶意串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条规定了两类虚假诉讼:一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虚假诉讼;二是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该条规定对于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实践经验,对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主体要件,主体为诉讼参与人;二是主观要件,主观上具备恶意,无论是单方恶意还是恶意串通均可;三是行为要件,虚假诉讼行为是指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四是结果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

在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时,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处理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实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二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是虚假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虚假诉讼受害人有权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虚假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外,是否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值得研究。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领域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太低。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巨大,包括全部虚构的诉讼标的,但其需要付出的成本却较低:一方面,虚假诉讼被发现、证明的概率较低;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的诉讼行为被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其所需承担的违法经济成本仍然较低,只需承担罚款责任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诉讼被认定后,行为人是个人的,对其处以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其处以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这些经济成本往往远低于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因此,探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十分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虚假诉讼人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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