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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返还600万超付利息,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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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返还600万超付利息,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睿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公民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若义务人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方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自2012年起与被告陈某发生大量借款往来,双方往来金额达数千万元。因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基于信任,只要资金宽裕了,其就会向陈某还款。直至2019年7月,方某对自己的银行流水打印、汇总后,才发觉自己已向陈某超付了大量利息。故诉请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超额给付的利息600万余元。被告陈某辩称,方某主张超额给付本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1月9日,方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合计5900万余元,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2月14日,方某多次向陈某还款合计6400万余元。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因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知晓,方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对于国家关于利息的有关规定有合理注意义务,故方某自2015年8月6日起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方某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陈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法谚云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进行保护。在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可以通过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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