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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款合同为何不受法院支持 职业放贷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2-11-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手持借款合同为何不受法院支持 职业放贷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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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借款,即使有借款合同,白纸黑字明确了权利义务,法院也未必支持债权人依照合同从债务人处收回自己的权益。赵某就在法院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赵某曾给同城的李某借款4万元。彼时,李某的店铺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后,仍有资金缺口。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赵某,赵某表示自己手头有钱,可以借给李某。双方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4万元,按年利率24%计息,借期为1个月。拿到借款后,李某全部用于店铺周转,经营依旧困难。

1个月借期很快到了,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赵某自然拿着借款合同上门讨债。眼见李某无力偿还,赵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按约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外借款较为频繁,收取的利息高达18%至36%不等。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1件,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其和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本案中,赵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仅在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就多达11起,符合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职业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为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以放贷为业。但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若有借款需求,应到具有放贷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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