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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专栏简介

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经营的认定
    日期:2023-05-27 点击:159次

    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经营的认定现实中常有夫妻一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为满足工商登记需要而将夫妻二人均登记为股东,但另一方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当公司产生债务或另一方举债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未实际经营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
    日期:2023-05-25 点击:46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档”设立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4-25 点击:55次

    “夫妻档”设立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档”经营公司在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当此类公司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安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借款?
    日期:2023-04-25 点击:46次

    2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借款?罗女士虽然主张何某将22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以及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何某个人偿还罗女士2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何某名下的个人财产远不足以偿还。

  •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
    日期:2023-04-19 点击:53次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就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此问题。

  •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日期:2023-04-17 点击:66次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3-04-06 点击:68次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4-06 点击:63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3-14 点击:84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日期:2023-03-12 点击:58次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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