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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日期:2023-09-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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